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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对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公布、评价和实施差别化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信用信息采集和评价应以遵守建筑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以及合同履约情况为主要内容。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监管职能机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应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由有权部门按规定调查取证后实施行政处罚,并按本办法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不得以不良行为记录替代行政处罚。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厦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监管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监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制定和颁布具体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负责市管建设项目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负责信用监管系统所有记录的审核,负责对其他部门或组织提供的信用信息的认定和采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监管评价,并组织实施差别化监管。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管理的建设项目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依照监管评价等级实施差别化监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造价管理、招投标管理、工程交易等机构负责采集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形成或掌握的各方主体信用信息,依照监管评价等级实施差别化监管。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授权具体业务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信用管理机构)实施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信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我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信用信息的审核、公布、上报及与信用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建设行业各类社团组织应当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发挥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作用,在会员中积极开展信用建设活动,推进信用自律。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和公布

  第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处室、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造价管理、招投标管理、工程交易等机构(以下统称监管职能机构)是信用信息采集、录入的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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