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31日为规范审批阶段。集中整治结束后,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采砂划定可采区、禁采区,规定可采期、禁采期。对证照齐全,手续完备,开采规范的业主允许恢复生产。对可采区河段的采砂由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1990年6月20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布)、《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3〕197号)组织招标拍卖挂牌。中标者在交纳相关费用后,由市水务局负责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采矿许可证,市工商局负责办理工商执照,市地税局负责办理税务登记,实行一站式服务。
(五)建章立制
9月1日至11月15日为建章立制阶段。市整治采砂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研究起草《抚顺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抚顺市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管理办法》、《河道采砂联合执法制度》、《河道采砂税费征收管理制度》等,对无视管理,继续进行非法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坚决打击,依法处理。对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渎职行为,从严处理,以巩固清理整顿成果,防止出现反弹。
(六)验收总结
11月16日至12月31日为验收总结阶段,各县区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落实,写出工作总结报市整治采砂秩序领导小组。
四、整治工作组织领导
为加强采砂管理,市政府成立整治河道采砂秩序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吴光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朱光明、市水务局局长吕新志担任,成员为市监察局副局长王林泉、市公安局副局长邵希默、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王福棠、市水务局总工程师杨世江、市工商局副局长任建平、市地税局副局长王伟兴、市河务办主任崔宝德。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办公室主任吕新志(兼)。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召集会议及行动安排。
整治期间,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各抽调一人与市水务局有关人员一起组成办事机构。各县、区要成立相应机构,依据本通知要求对管辖范围内的砂场予以清理整顿。
五、职责分工
(一)市水务局: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砂场、超界限开采、非法占用河道的清理,负责提供查处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审查采砂许可证。
(二)市监察局:负责检查监督在清障工作中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内外勾结、通风报信、收受贿赂的行为严加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