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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我市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十一五”期间,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取得实质性进展,特别是太阳能、浅层地能在建筑供热水、空调和照明利用取得明显成效;国家和省级相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得到有力贯彻实施;基本形成可再生能源与建筑结合的技术、标准支撑体系和材料、产品体系。

  (二)工作要求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住宅项目时,应充分利用条件采用太阳能供热水技术。按照省建设厅`财政厅有关文件的要求,9层(含9层)以下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居住建筑应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在项目立项审批时要考虑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投资预算,在建筑设计时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的一体化设计,并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国家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进行安装和验收。

  2、对于游泳馆、旅馆、医院、学生宿舍及大型公共建筑,应利用一种或多种可再生能源生产热水,或提供建筑空调制冷、建筑照明等。

  3、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中,应优先考虑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三、组织领导机构

  由市财政局、市建设与管理局联合负责厦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审批和管理。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落实资金补助和使用的管理,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查、评审和对工程质量、实施进度的监督管理。

  四、项目重点扶持范围

  1、重点扶持以下领域应用可再生能源的示范工程、技术集成及标准制定:

  (1)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热水、空调、光电转换、照明。

  (2)水源热泵、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3)农村地区建筑利用太阳能、生物质能等进行供热水、炊事等。

  (4)风能、潮夕能的利用

  (5)先进适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备及产品产业化。

  (6)培育相关能效测评机构建立能效标识、产品认证制度及建筑节能服务体系

  (7)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可再生能源利用与应用项目

  2、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财建[2006]459号)的要求,认真做好示范项目组织申报、实施工作,带动本市可再生能源建筑的发展。对于获得财政部、建设部认定和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列入当年厦门市建设科技计划,市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配套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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