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我市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
(2007年8月31日)
各区建设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财政部、建设部联合发出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
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13号)、《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财建[2006]459号)、《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460号)、《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237号),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对推进我省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提出了贯彻执行意见(闽建科[2006]42号)。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市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推广应用的有利条件和必要性。
厦门地处北纬24°27′,东经118°06′,地质构造划分属“闽东-燕山断坳带”,全年日照时数为2233.5小时,全年日照百分率51%,太阳能年辐射总量在52.5×108J/㎡,属光照三类区,居全国中等偏上水平。台湾海峡西侧冬季海水平均水温为14-16℃,夏季平均水温为27-28℃;地下上部约20米深度为变温带,地下水温度受季节和昼夜气温影响较大,地下水全年平均水温21.9-22.4℃,年变化温度从15-27℃,变幅12℃。下部(大于20米深)为常温带,地下水温21-22℃。我市陆岸线长约85公里,岛岸线长约63.5公里;西临九龙江水系,陆域内有坂头溪水系,汀溪水系,岛内有莲坂溪水系和双涵溪水系。因此,我市具有开发利用太阳能和浅层地能的良好条件。
我市缺乏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常规能源,全部能源依赖外部供应,节电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的研发和推广具有迫切性和必要性。推进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是解决建筑用能的一种最经济合理的选择。
二、我市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应用的目标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