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营运性质,规范管理
(一)明确校车营运的公益性和服务性。校车作为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实行规范管理的,用于接送农村中小学生的公益性、服务性机动车辆,经营模式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采取政府购买、政府租赁、个人投资等多种模式,从业主体可实行多元化。
(二)对校车实施审批标准、外观标识、审验管理和驾驶人教育“四个统一 ”。校车必须是使用年限在8年以内、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相关设施齐全有效、7座以上的客车。校车驾驶人必须是驾龄3年以上,3年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记录的本地居民。校车必须设置全省统一的车体外观标识、驾驶人标识、跟车教师标识和乘降站点标识。建立统一规范的校车管理档案,相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每年定期对校车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严把校车资格准入关;对校车驾驶人实行统一资格管理,每年至少组织两次交通安全集中教育培训。
三、对农村中小学校车统一实施相关税费减免、补贴政策
(一)交通部门免收运输管理费、客运建设基金、综合性能检测收费,对普通公路通行费可实行月票制,养路费实行每车每年包缴6个月的优惠政策。
(二)公安部门免收校车办理牌照工本费。
(三)工商部门对农村中小学校车,实行属地注册登记管理。对农村中小学校车实行专车专用的,免收个体户工商管理费;对农村中小学校车兼营其他的,按其营业额比例收取管理费。
(四)税务部门按国家现行有关税收规定对专用校车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五)保险机构对参保商业车险的校车,按最大限度给予费率优惠,并建立校车理赔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理赔事宜。
(六)财政部门对专用校车给予政策性补贴。具体的补贴标准由各县区政府自行确定,所需资金按属地由县区政府承担。市财政每年拿出一定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适当支持。
四、几点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市、县区政府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群众意识,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努力,把各项任务逐一分解落实到位、到人。教育部门要与本辖区内所有农村中小学校逐一签订校车及其驾驶人管理责任状,切实把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抓出成效。实行责任追究制,凡是因为工作不力、管理不善导致辖区内发生校车重大安全事故的,要按责任分工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二)强化调度督导。要逐级建立报告制度,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调度会,集中听取各县区、各部门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要逐级建立评估制度,按照省有关部门统一制定校车管理评估办法,并组成专门督察组,定期对各县区、各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各县区、各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调度、评估和督察工作,确保这项工作扎实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