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7〕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关于规范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规范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建立符合我市实际、满足师生需求、规范有序运行、职责权利明确的校车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村中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促进农村教育事业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国税局、辽宁保监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的意见》(辽政办发〔2007〕2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一)建立校车管理组织机构。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属地化实施的原则,市、县区政府建立分管领导负责,公安、交通、教育、财政、税务、工商、物价和保险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联席会议,实行联席会议制度,为校车管理提供组织和机制保障。
(二)明确校车管理工作职责。市、县区政府负责对本区域内农村中小学校车实施统一管理,制定政策措施,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其中,市政府是校车管理的责任主体,县区政府是校车管理的实施主体,要切实履行组织领导职责。市、县区交通部门在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公路分级管理职责和权限,保证校车运行线路的路况完好,做好学校门前村屯公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及维护工作,依法及时高效地受理并审批校车乘降站牌的设置申请,严厉打击非法从事校车运营以及校车非法从事班车客运等违法行为。市、县区教育部门负责农村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掌握本辖区内中小学校车数量、乘车学生数量等情况,建立校车及其驾驶人管理档案。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汇总分析校车管理工作情况信息,向联席会议提出工作建议。市、县区公安部门负责开展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校车驾驶人审验及安全教育,负责校车车体外观标识喷涂的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查处校车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配合教育部门对农村中小学生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各级财政、工商、税务、物价、保险等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对校车相关税费减免补贴等扶持政策,进一步降低校车运营成本,减轻学生家庭经济负担。市物价部门指导县区物价部门根据校车运营状况和运营里程,按学生每月不超过20元的收费标准分别核定学生乘坐校车收费,并逐步予以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