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成单位:市地震局
主要职责:及时判定地震类型,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提出地震发展趋势意见和防范对策。
十四、震害损失评估
组成单位:市地震局、建设局、民政局
主要职责:按规定协助省有关部门调查地震破坏情况;确定震区地震烈度;进行震害经济损失评估,及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
十五、接受援助
组成单位:市民政局、外事办、红十字会
主要职责:按震情、灾情和国家有关规定,呼吁国际社会提供援助;做好国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救援物资、资金的接受和安排工作。外事等部门协助做好涉外接收救灾捐赠工作。
市红十字会负责本系统内的接收捐赠工作。
十六、涉外工作
组成单位:市外事办、旅游局,昆明海关丽江办事处
主要职责:依据有关规定,高效、有序地处理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的所有涉外工作。
第五章 宣传报道
第十五条 地震的宣传报道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云南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执行。
第六章 灾损评估和恢复重建
第十六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都要进行灾损评估,其中,区内5.0级以下地震的灾损评估由市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5.0级以上地震的灾损失由市地震局等部门协助省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根据灾损评估结果确定地震灾区恢复和重建的规模。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负责、各尽其职的原则,领导和组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市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地震恢复重建工作的实施。
第十八条 恢复和重建的规模和组织实施严格按《云南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执行。积极争取国家支持。
第七章 其它
第十九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的涉外科考、救援、采访、旅游等活动严格按《云南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出发,制定本部门、本地区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及市地震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