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震区各级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震区各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抗震救灾;了解震情、灾情特别是人员伤亡,生命线工程破坏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同时通报丽江驻军领导机关。
二、市政府应急反应
(一)听取地震、民政等部门关于震情、灾情的汇报,召集召开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部署安排抗震救灾工作。
(二)组织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行动,协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必要时,请驻丽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组织民兵抢险救灾。
(三)向省人民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国家支援。
(四)市委、市政府向震区发慰问电。
(五)市委、市政府率工作组赶赴震区帮助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六)按国家有关规定,视灾情适当宣传灾情,积极争取外援。
第十一条 市内发生7.0级以上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全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5%以上的地震,为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简称特大破坏性地震)。
一、震区各级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震区各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抗震救灾,了解震情、灾情特别是人员伤亡、生命线工程破坏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同时通报丽江驻军领导机关。
二、市政府应急行动
(一)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听取地震、民政等部门关于震情、灾情的汇报,部署安排抗震救灾工作。
(二)根据震情和灾情,在局部地区实行特别管制措施,同时,请驻丽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
(三)迅速向省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国家支援。
(四)市委、市政府领导立即赶赴震区,在省委、省政府直接领导下,组织指挥现场抗震救灾。
(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驻丽部队按预案规定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六)按国家有关规定,宣传震情和灾情,呼吁国际社会援助,做好接受外援工作。
第四章 应急机构和各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市长任指挥长,常务副市长和分管防震减灾工作的副市长、军分区领导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委宣传部、报社、广电、市民政、地震、建设、计划、财政、经贸、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民航、防空、卫生、红十字、药品管理、医药公司、公安、武警、消防、水电、文化、粮食、物资、供销、古城管委会、无线电管委会、外事、海关、旅游、环保、教育、邮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人寿保险、财产保险、交通集团、公路总段等部门的主要领导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