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市地震部门密切监视震情,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云南省地震局报告震情趋势。
二、在已发布地震短临预报的地区,无论已经发布或尚未发布临震预报,如发现明显临震异常,情况紧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地震临震警报,并同时向上级报告。
三、根据震情发展,预报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落实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组织紧急避震疏散。
第三章 地震应急
第七条 市内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市地震局应迅速测定地震震级、发震时间和震中位置,半小时内报市委、市政府,通知震区各级人民政府,并提出实施应急反应预案的建议。
第八条 市内5.0级以下地震,由市委、市政府按本预案组织实施地震应急工作,迅速稳定社会,安定人心。
一、震区各级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震区各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调查灾情,报市委、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
二、市政府应急行动
(一)视情况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震情、灾情。
(二)听取地震、民政等部门关于震情、灾情的汇报,视情况部署安排抗震救灾工作。
第九条 市内发生5.0-5.9级,造成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低于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地震为一般破坏性地震。
一、震区各级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震区各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方案,迅速实施,并及时报市委、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通报驻军领导机关。
二、市政府应急反应
(一)听取地震、民政等部门关于震情、灾情的汇报,部署安排抗震救灾工作。
(二)组织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行动,协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必要时,组织民兵或请驻丽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
(三)向省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支援。
(四)市委、市政府领导率工作组赶赴震区帮助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第十条 市内发生6.0-6.9级,造成较多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5%的地震,为严重破坏性地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