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丽政发〔200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修订后的《丽江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七月十六日

  丽江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云南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云政发[2000]80号文件)精神,结合丽江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立足于预防破坏性地震,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防震减灾工作方针,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抢险的准备工作。

  第三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震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启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

  第四条 在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中,按《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有关条款,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给予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地震预报和临震措施

  第五条 地震预报的发布,严格按国务院《地震预报管理条例》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条例向社会发布和泄漏地震预测预报意见。

  第六条 市县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即可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状态,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天,必要时可延长10天。各级地震部门应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对地震谣传和误传予以平息和澄清。临震应急措施主要包括: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