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法律监督。各级老龄工作机构要严格履行职责,督促和协调各部门依法行政,积极配合和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做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有关部门要对
《老年法》和《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建设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把老龄工作列入日常工作议程,统一部署,统一检查、考核;建立和完善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和任务,按照工作的实际需要核定编制配备干部,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经费;抓好老龄工作干部队伍建设,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老龄工作干部进行专业培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二)保证经费投入
将老龄事业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规模,从实际需要和可能出发,所需经费纳入市、县财政预算,逐年增加对老龄事业的经费投入。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多元化的老龄事业投入机制,多渠道、多形式增加对老龄事业的投入,确保老龄工作和老龄事业发展的经费需要。
(三)加快体制创新
大力推进老年福利事业社会化、产业化和法制化进程。在坚持政府主导,加大对老年福利事业投入的同时,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计划、财政、工商、税务、物价、国土资源、建设和民政等部门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私营企业和国内外人士投资老龄事业,满足不断增长的老年群体对设施、产品与服务的需求。
政府兴办的老年福利事业也要引入市场机制,参与竞争, 并积极探索公办民营等委托运作形式。同时改革内部管理体 制,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对社会办的老年福利事业,要进行必要的调控、规范、指导和监督。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和宏观管理、社会中介组织经办运作、福利机构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
(四)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传播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老龄事业的宣传力度,宣传党和政府有关老年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先进典型,弘扬正气,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营造一个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老龄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