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退休人员逐步由社区管理的新形势,积极探索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的新模式。逐步完善市、区、县、街道和居委会老年管理服务网络。充分发挥群众组织在社区老龄工作中的作用。
4.发展老年教育和文化体育事业,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加强老年活动设施建设。条件适合的地方要建立并逐步形成设施完备、功能齐全、综合性强的老年活动中心;各区、县要建立老年文体活动中心;街道和乡(镇)要设立老年活动站,有条件的居委会、村委会要开设老年活动室。各地要在现有或新建的公益设施中开辟老年人活动场所,同时鼓励文化场所向老年人开放。公园、图书馆、文化馆(站)、体育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要优惠向老年人开放。
建立老年教育网络。各级政府要合理安排对老年教育的投入,同时鼓励和指导社会力量兴办各类老年教育。街道和乡(镇)以及有条件的村委会、居委会要有老年图书阅览室等学习场所。
开展适应老年人特点的教育活动,帮助老年人增长知识,陶冶情操,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帮助老年人学法、懂法、守法,提高法律意识,帮助老年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健康的人生观。在城镇,要通过利用老年活动中心举办各种讲座、学习班、报告会,就近就地开展多种形式、生动活泼、健康有益的老年思想教育活动;在农村,积极组织引导老年人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农业技术,崇尚科学,破除迷信,移风易俗。重视发挥基层党支部在老年思想教育工作中的作用和老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老年文化建设。广播电台、电视台要开办老年文化专题节目;新闻部门要组织办好面向老年人的专刊和栏目。大力开展适应老年人特点的社区文体活动,有计划地组织老年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和书画展览等活动。
重视老年人才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自愿量力的原则,鼓励和引导老年人从事教育、科研、社会公益事业;注意发挥城乡老年人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加强老年群众组织的建设,积极引导、支持他们按照章程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
5.加大执法力度,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分别简称
《老年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对老年人的各项优待政策,依法处理和打击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逐步建立较为完善的老年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的组织网络。在中心城镇建立为老年人提供义务服务的法律援助中心,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定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作为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岗,社区要设立老年法律服务网点,使老年人就地、就近、及时得到有效的法律服务、援助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