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的通知
(抚政发〔2007〕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工作,提高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水平,全面掌握我市境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的基本情况,按照《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省文物普查的通知》(辽政发〔2007〕26号)要求,开展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现将市政府决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开展文物普查是为了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物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文物普查有利于带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的确定、标志说明、文物档案、保护机构等基础工作建设,提高文物保护管理的整体水平。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对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文物普查有利于培养锻炼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二、普查任务
对我市境内地上、地下、水下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普查,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了解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环境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量化指标、保存状况和环境现状及其变化情况。
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档案和普查报告,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中重要不可移动文物公布为县(区)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市政府将根据不可移动文物实际情况公布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三、时间安排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此次普查从2007年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2007年9月前为普查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根据省确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我市调查方案、组建调查队伍、开展调查培训工作;2007年12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区)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2010年至2011年12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四、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