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要继续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坚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和“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坚持标本兼治,强化约束机制,深化改革,创新制度,不断推进基层民主,不断健全法制保障,做到预防与查处相结合。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规范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等的管理,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出台项目公示的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事业性收费、罚款等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执行,并征得同级农民负担监管委员会的同意。深入开展对农村义务教育和农民建房、殡葬、计划生育等方面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的专项治理,重点加强对农业灌溉水费电费、排涝排渍收费等经营性收费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监管。加强对村级组织收费的监管,进一步规范村级组织开支范围和标准。严禁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税费,严禁将部门或单位经费缺口转嫁给村级组织,严禁村级组织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或采用押金、违约金、罚款等不合法方式约束村民、管理村务。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村级会计代理制等管理办法,促进村级财务监管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强化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管,防止和纠正违背农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的行为。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收费的监管,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做好财政对农民补贴补偿和对村级补助资金的监管。
四、时间步骤
(一)2007年底前,启动我市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确定清原县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的试点县,进行以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县乡财政管理体制为重点的改革,对化解乡村债务和创新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提出探讨性意见。抚顺县、新宾县参照我市农村综合改革的5项内容,结合各自实际,至少选择1项进行改革。
(二)2008年底前,涉农各县区全面推开农村综合改革。
(三)2009年至2010年底前,基本完成我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
五、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一)为加强对我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领导,成立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刘强担任,副组长由副市长吴光、市政府副秘书长朱光明担任。成员有市长助理、市发改委主任王新鹏,市财政局局长邢恩先,市农委主任叶德明,市人事局局长祝建平,市监察局局长孟昭方,市教育局局长刘永生,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王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于景森,市水务局局长吕新志,市林业局局长孙万昌,市文化局局长肖林发,市卫生局局长邢树瀛,市计生委主任刘玉文,市审计局局长胡新,市政府副秘书长、市金融办主任张志国,市物价局局长刘卫东,市编办主任李其田,清原县县长封福高,市财政局副局长解军红,市农委副主任李广瑞,市教育局副局长张树和,市编办副主任韩丽娟,市县区财源办主任杨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