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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标志标准颜色由绿色、黄色和橙红色组成;
  (四)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标志使用类型有粘贴式、锁扣式和捆带式三种。
  第六条 江西省农业厅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标志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
  第七条 获得江西省名牌农产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江西省农业厅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标志。
  第八条 江西省农业厅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向申请使用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说明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标志的管理规定,并指导和监督其正确使用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标志。
  第九条 江西省农业厅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按照江西省名牌农产品证书标明的产品品种和数量发放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标志,并建立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标志出入库登记制度。
  第十条 获得江西省名牌农产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江西省名牌农产品证书规定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加施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标志,用以证明其产品为江西省名牌农产品。
  第十一条 使用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江西省名牌农产品证书规定的产品范围内和有效期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和逾期使用,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
  第十二条 使用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标志的使用管理制度,对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并存档。
  第十三条 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标志由江西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委托经考核合格的印刷单位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标志的印制单位,不得擅自转让、买卖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标志。
  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标志的印制单位应当建立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标志出入库登记制度。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标志出入库时,应当登记台帐并存档,存档期限为5年。
  第十五条 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标志的印制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标志的印制资格,并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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