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农字[2006]100号)
各市、县(区)农业(果业、蔬菜、茶叶、畜牧、水产)局(办):
为加强对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标志的管理,保证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的质量,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西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办法》,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七日
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标志的管理,保证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的质量,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西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标志的申请、印制、发放、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标志是加施于被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认定为江西省名牌农产品并获得江西省名牌农产品证书的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的证明性标记。
获得江西省名牌农产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获证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全省统一的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标志。
第四条 江西省农业厅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对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标志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江西省名牌农产品基本图案、规格、颜色和使用类型如下:
(一)江西省名牌农产品基本图案为:(略)
(二)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标志规格分为五种,其规格、尺寸(直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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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1号 2号 号 4号 5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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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寸(mm) │10 15 20 30 6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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