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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抚政发〔2007〕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抚顺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抚顺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审批程序,统筹安排和科学使用建设资金,保证重点项目建设,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政府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和大型改造项目。具体包括: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公益性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以政府名义建设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资金范围包括:用于建设项目的市财政预算内资金(含中央、省补助的专项建设资金)、市财政各类专项基金、市财政预算外资金、由政府财政信誉担保的各种融资、经市政府批准依法转让国有资产产权或经营权收回的资金、政府发行的债券、彩票及接受的各类赠款、捐款等。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管理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和批复、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和批复、预算审查、工程招标投标、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与下达、建设资金核拨、决算审计、竣工验收等。其中政府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可适当简化审批程序,只审批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申请报告。对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推行代建制。
  第五条 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相关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原则。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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