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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招标工程按工程实物量(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招标工程按工程实物量(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厦建工字[1996]041号)


各有关单位:
  “招标工程按工程实物量(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试行办法”(下称实物量计价法)业经审定现予公布。 “实物量计价法”是贯彻“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一个重要措施,是工程计价一项改革,对于简化计价程序、保障公正、平等竞争,使工程造价更符合市场经济,并向国际惯例靠拢,都有一定意义,望各有关单位在实践中及时反馈贯彻意见,本试行办法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收集意见。

  附:《招标工程按工程实物量(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试行办法》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
  招标工程按工程实物量(工程量清单)计价试行办法

  根据市人大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为更好推动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实行“两公开一监督”,保障建设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使工程造价更符合市场经济,并向国际惯例靠拢,在现行计价办法基础上,特制定按工程实物量(工程量清单)报价的试行办法。
  一、工程实物量编制
  (一)编制资格 1.工程实物量应由工程建设的招标组织编制,招标组织必须持有市建委批准的《厦门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资格证书》和编制标底(工程量清单)资格。 2.委托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市建委批准《厦门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资格证书》和编制工程实物量(标底)资格。 3.不具备编制工程,工程实物量(标底)招标组织,可委托具备省、市建委批准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相应的工程实物量(标底)。 4.编制工程实物量以及下文中报价、投标、编审工程实物量(标底)的人员,均必须具备福建省预算员资格证书或厦门市预算资格临时证书,方可承担编审任务。
  (二)工程实物量的编制 1.工程实物量:应包括工程项目、计量单位、工程量;(1)工程项目:以现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福建省单位估价汇总表》、《福建省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厦门单位估价表》下称《估价表》为依据,按设计的施工图计算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缺项者可另行增列项目,但要说明。(2)计量单位:和工程项目相对应。(3)工程量:计算方法必须执行现行《估算表》的有关计算规则。 2.材料设备表:材料设备的用量必须按估价表消耗量以及本委有关规定计算。 3.独立费用:应列工程保险费,大型机械进退场费、施工排水费、特殊施工措施费(如赶工费、工地发电费、特殊工程培训费),排污噪音费,墙改基金、扶散基金、特区两贴、风险费用及其他。 4.有关法定费用应列:上缴上级管理费、利润或差别润率、建筑税金。 5.总报价:应列总预算价,优惠条件及款项、总投标价。总预算价应包括工程项目提供的工程量与单价乘积之和、材料设备费独立费用、法定费用的总报价。 6.标函摘要:按统一标函摘要表填列。以上表格见附表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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