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其它附属设施根据实际核定数量予以补偿。
(二)林木及果树
按照实际核定的征占数量确定。
(三)电力、电讯设施
根据实际核定的征占数量确定。
(四)厂矿、企业
对已形成生产能力的企业,根据其纳税情况及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给予适当补偿;对厂(店)宅合一的业户按照民房标准进行补偿。
(五)施工运输道路
根据路况和路面种类确定运输道路修复费用。
(六)乡村道路、田间作业道
根据实际核定的数量确定修建乡村道路和田间作业道费用。
(七)农田灌溉水利设施
根据实际核定的数量确定农田水利设施动迁费用。
(八)地下管线
根据实际核定的数量确定地下管线迁移费用。
四、安置补偿
(一)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果树、林木等补偿归权属人。
(二)对在征地动迁范围内借房居住的无本地户口、无土地等生产资料的人员不给任何补偿,并根据限定的动迁期限自行迁出。
(三)征地动迁补偿费用在签订动迁协议后分2次付给权属人。其中,征地补偿协议签订后先付30%,征地动迁结束并经验收后再付给70%。
(四)对已确定动迁范围并通知禁耕、停建后,抢建的房屋及临时设施、抢栽的树木和农作物等一律不予补偿。
(五)动迁户重新建房所需宅基地(房场)由当地政府负责调剂,建房费用自行负担。对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户和“五保户”,由各县(区)政府在建房税、建材购买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政策。
(六)动迁户、厂矿(企业)应在限定期限内,将地上所有附着物自行拆除,其残值归动迁户;逾期未拆除者,将依法强制拆除,其残值作价,以料抵工。各县(区)政府对被征地动迁单位建立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并报市高速公路动迁办备案。
五、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补偿
1. 房屋:房屋分楼房、砖混、砖瓦及简易房,按25年折旧,每五年一个成新标准。即一至五年之间为十成新;六至十年为九成新,依次类推。依据房屋面积和种类补偿(见附件1)。
2. 其它附属设施:按核定的种类和实测数量补偿(见附件1)。
(二)林木补偿
1. 果树:果树分为苹果、梨、桃、李子、山楂、杏、葡萄、板栗、核桃、枣及杂果,并按其树龄补偿(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