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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局等部门于抚顺市高速公路工程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5. 其它附属设施根据实际核定数量予以补偿。
  (二)林木及果树
  按照实际核定的征占数量确定。
  (三)电力、电讯设施
  根据实际核定的征占数量确定。
  (四)厂矿、企业
  对已形成生产能力的企业,根据其纳税情况及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给予适当补偿;对厂(店)宅合一的业户按照民房标准进行补偿。
  (五)施工运输道路
  根据路况和路面种类确定运输道路修复费用。
  (六)乡村道路、田间作业道
  根据实际核定的数量确定修建乡村道路和田间作业道费用。
  (七)农田灌溉水利设施
  根据实际核定的数量确定农田水利设施动迁费用。
  (八)地下管线
  根据实际核定的数量确定地下管线迁移费用。
  四、安置补偿
  (一)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果树、林木等补偿归权属人。
  (二)对在征地动迁范围内借房居住的无本地户口、无土地等生产资料的人员不给任何补偿,并根据限定的动迁期限自行迁出。
  (三)征地动迁补偿费用在签订动迁协议后分2次付给权属人。其中,征地补偿协议签订后先付30%,征地动迁结束并经验收后再付给70%。
  (四)对已确定动迁范围并通知禁耕、停建后,抢建的房屋及临时设施、抢栽的树木和农作物等一律不予补偿。
  (五)动迁户重新建房所需宅基地(房场)由当地政府负责调剂,建房费用自行负担。对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户和“五保户”,由各县(区)政府在建房税、建材购买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政策。
  (六)动迁户、厂矿(企业)应在限定期限内,将地上所有附着物自行拆除,其残值归动迁户;逾期未拆除者,将依法强制拆除,其残值作价,以料抵工。各县(区)政府对被征地动迁单位建立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并报市高速公路动迁办备案。
  五、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补偿
  1. 房屋:房屋分楼房、砖混、砖瓦及简易房,按25年折旧,每五年一个成新标准。即一至五年之间为十成新;六至十年为九成新,依次类推。依据房屋面积和种类补偿(见附件1)。
  2. 其它附属设施:按核定的种类和实测数量补偿(见附件1)。
  (二)林木补偿
  1. 果树:果树分为苹果、梨、桃、李子、山楂、杏、葡萄、板栗、核桃、枣及杂果,并按其树龄补偿(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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