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中所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国外设备,免征引进国外设备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所购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国产设备,其新增企业所得税部分,按购置国产设备总额的40%予以抵免;企业技术改造符合辽宁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其固定资产贷款可享受贴息政策。
19. 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企业用于研制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各项费用,可按照管理费进入成本,并允许企业再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研发费用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收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凡符合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的产品,可以享受相关的减、免税等方面的政策。
20. 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不含矿业)的有功人员,给予重奖;对新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给予奖励;对从省以上争取农业项目、农业扶持资金贡献突出县区、市直部门和个人,给予重奖。
21. 支持县区工业园区建设,对规划面积2平方公里,一期工程建成0.4平方公里以上,入区项目投资强度达到标准的工业园区,实行以奖代补。
22、对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年上缴税金10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致富2000户以上和出口创汇贡献突出的企业,对年交易额3亿元以上的产地批发市场,给予奖励。
五、其他扶持激励政策
23. 鼓励农民通过对外租赁、转让土地、林地使用权的方式,引进资金、技术,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林地经济。
24. 支持农民建立各类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对作用突出的专业合作组织给予适当补贴。支持专业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市场营销等服务活动。对新申办的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免收登记费。
25. 鼓励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企业开展科研活动,支持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科研院所组建股份制科研机构。对依法设立的农业民营科研所的科研项目优先扶持,重大项目优先立项。对于取得国家、省农业新品种审定的单位和个人,对贡献突出的农业民营科研单位和个人,给予资金支持、表彰和奖励。
26. 对从事种养业良种繁育和发展食用菌、中药材小区的农户,农村信用社优先安排信贷资金,经市、县农业主管部门和农村信用社认定后,实行现行利率下浮10%的优惠。对支持发展县域经济,投入信贷额度高、服务质量好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
27. 支持科技成果进村入户,鼓励乡镇、村和产业化龙头企业聘请科技顾问和经济顾问,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