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抚政发〔2007〕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抚顺市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若干政策
为充分开发利用我市山区资源,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壮大县域经济,促进农民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制定以下政策:
一、林地经济
1. 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允许流转,但不能改变公益林性质。国家、集体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个人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时是否评估可自行决定。支持县区建立林权交易市场。林权可抵押贷款。
2. 商品林地和一般保护地区公益林地,在不造成水土流失,保证森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鼓励开发林下经济;对重点保护地区的公益林地及林下资源实行有限制地开发利用。以村为单位林地开发面积达到一定规模、形成特色的,经市林业主管部门确认,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
3. 在保证林相完整的前提下,根据林下种植作物生长需要,适当放宽抚育林龄和抚育强度界限,发展林地经济的天然林抚育、疏伐和卫生伐采伐限额优先安排并单列。
4. 疏林地和散生林木地,榛子盖度达40%以上,林分改造后,采用榛林垦复、补植等人工诱导行为,能够形成榛子经济林的,其林分改造限额满足需要。
野生刺五加、五味子、猕猴桃、木贼、大叶芹等药用、食用植物集中或团块状分布的地块,可采取有利于植物群落生长、繁衍的森林经营行为,实行定向培育。
天然商品林、一般和重点保护地区的天然公益林冠下更新红松、云杉、冷杉,长势良好,林龄满16年,亩株数达到60株以上的,可按有关规定伐除上层林木。
5. 依法规范私人林场,并鼓励私营林场主利用承包的林地与当地农民联合开发林地经济。私营林场主无偿提供林地用于农民开发林地经济的,优先给私人林场安排采伐限额,并给农民以适当补贴。在集体林权改革中,私营林场主承包的林地合同到期,使用权必须分配给农户。
二、现代养殖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