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利用政府行政资源的规范治理。一是认真解决和处理中介机构与政府机关脱钩问题。二是清理和规范中介机构收费和服务行为,认真解决和处理部分政府部门将依法应当履行的行政职能转移给中介机构或行业、社团组织,变相向企业收取服务性费用的行为。年内要对中介机构利用政府部门的权力、影响力或自身垄断地位变相对企业强行服务、变相强行企业入会、变相强行向企业拉赞助、拉广告、搞宣传进行乱收费的行为开展重点清理整顿和严肃查处。
5.企业年检(年审)和报表制度清理。重点是企业年检、年度复核和年度审核事项,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外,其他年检事项一律取消。对要求企业上报的报表继续进行清理,需保留的尽可能合并。年内对在年检时搭车收费、乱订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行为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和严肃查处。
(二)巩固扩大道路收费站点整顿和向机动车辆乱收费治理成果
1.进一步整顿道路收费站点。重点复查已撤销的收费站收费设施拆除情况、非收费的道路捆绑到收费道路进行变相收费、借转让之机延长收费期限、提高收费标准等情况。加强收费公路总量控制及城市贷款道路收费方式改革。
2.继续清理涉车收费项目。对已取消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性收费、政府性集资、政府性基金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加强督查,防止反弹。继续清理、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坚决纠正以罚代纠、以罚代管行为。
3.加强对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的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切实减轻企业和车主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和安全技术检测收费的负担。对综合性能检测要认真规范,收费标准过高的要坚决降低,属于行政性收费的,要坚决取消。对强迫车主定点修理和调试、弄虚作假、乱检测、乱收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4.增强执法意识。除公安交警和交通路政、稽征、运政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可以在公路上检查车辆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上路拦车检查和收费罚款。规范“治超”期间的执法行为,防止在“治超”工作中出现新的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
5.继续落实“绿色通道”政策。对鲜活农产品实行通行优惠,切实做到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运输损耗、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三)加大非公有制企业和乡镇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力度
1.深入贯彻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5〕21号)和农业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
审计署《关于印发〈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农企发〔2001〕20号)精神,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渠道广泛开展对非公有制企业和乡镇企业治乱减负政策的宣传,增强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各部门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落实国家扶持中小企业的各项政策;对没有落实到位的视同变相增加企业负担,要及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