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兽医行政执法机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对现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等各类机构及其行政执法监督职能进行整合,组建市、区县两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作为同级兽医管理机构归口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负责动物防疫、检疫、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和畜产品加工企业驻厂检疫等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加强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技术手段和能力建设。
(三)建立健全兽医技术支持体系。在整合现有兽医技术支持机构、职责和资源的基础上,按照综合设置的原则,组建市、区县两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兽医管理机构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重要技术保障和依托,承担动物疫病监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研究等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市、区县两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具体设置及其人员编制,按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切实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是全市动物防疫体系的基础。按照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职能分开的原则,积极推进基层畜牧兽医站改革。基层畜牧兽医站改革,要有利于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其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体系的建设,有利于当地畜牧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机制的建立,确保技术支持体系不断得到加强。做到有人干事,有钱办事,确保给农民提供的服务得到加强。
1.职能职责。区、县兽医管理部门按乡镇设立公益性乡镇畜牧兽医站和城区检疫站,其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区、县兽医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依法承担行政区内动物防疫和强制免疫的组织与实施,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动物疫情调查、监测与报告,兽药和饲料等养殖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畜牧业生产中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和畜禽新品种的引种、试验、示范,草原管理、生产统计等公益性职能。
2.人员编制。结合乡镇机构改革,从有利于动物疫病防控的目的出发,按照以下原则核定乡镇畜牧兽医站和城区检疫站的人员编制总数,并由区、县统筹安排使用:根据乡镇畜禽饲养规模、防疫检疫工作任务、区域特点等情况,3万人以下乡镇畜牧兽医站的人员最低不少于4人,城区检疫站、超过3万人的较大乡镇的畜牧兽医站、交通不便乡镇的畜牧兽医站、有驻厂检疫任务的乡镇兽医站以及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相应增加人员。
3.严格考核,择优录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严格考核、择优录用。由市、区县两级人事和畜牧兽医管理部门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从原乡镇畜牧兽医站和城区检疫站现有在编人员中择优录用从事公益性职能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