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制度的通告
(鞍政办发〔2007〕57号)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降低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我市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辽宁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
鞍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我市实施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制度。为了确保该制度的顺利实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参加安全性能检测的在用机动车必须进行排气初检及年度检测。
二、所有参检车辆必须到具有机动车排气检测资质的检测站进行排气检测。
三、自2007年8月1日起,对机动车排气实施“简易工况法”、“双怠速法”和“自由加速度法”检测。对总质量在3.5吨以下的轻型汽油、柴油车实行“简易工况法”检测,不能采用“简易工况法”检测的特殊车辆,实行“双怠速法”和“自由加速度法”检测;3.5吨以上的汽油车实行“双怠速法” 检测;3.5吨以上的柴油车实行“自由加速度法”检测。
四、机动车在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和综合性能检测时,车主必须出具由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管理办公室核发的《辽宁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证》。对不能出具《辽宁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证》的车辆,公安等相关部门不予年检,不得发放合格证,并及时将信息反馈给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管理办公室。
五、机动车排气检测站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排气检测资质,并接受环保部门的检测委托及监督管理,使用的设备和仪器必须通过质量监督部门的认证和检测。
六、机动车排气检测收费,应当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办法执行,不得擅自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