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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工会组织负责乡(镇)、村、企业基层组织的建设工作,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

  三、整治范围

  (一)整治范围:全市各类企业,重点是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使用农民工集中的场所。

  (二)整治内容:

  1.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和安全许可等;

  2.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3.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4.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此项内容要重点查实、依法处理。

  四、整治标准

  (一)用人单位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所有外来务工人员全部由公安机关进行登记,核发《暂住证》;

  (三)用人单位用工必须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登记,全部签订劳动合同;

  (四)工资支付要公开、透明,按月足额发放给劳动者本人;

  (五)用人单位不得打骂体罚劳动者,不得强迫劳动,超时加班,限制人身自由,扣押劳动者任何证件、钱物,不得使用童工;

  (六)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为劳动者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改善劳动者生产、生活条件。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制订方案阶段(7月6日-7月15日)。各县(市)、区按照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二)自查自纠阶段(7月16日-7月20日)。广泛宣传、动员,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广大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组织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贯彻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并通过媒体公布法律咨询电话和投诉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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