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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收费标准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收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3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日)废止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收费标准的批复
(京价(收)字[1998]第125号)


市价格事务所:

  你所《关于北京市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所对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时,按估价鉴定额实行分档差额定率累进收取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费,具体规定如下:

  一、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估价

  1、收费起点:50元/辆.次;

  2、估价鉴定额在5000元以内(含5000元),收取5%;

  3、估价鉴定额在5001-60000元以内(含60000元),收取3%;

  4、估价鉴定额在60001元以上,收取2%。

  二、交通事故车辆的车载物及其交通事故涉及的设施和物品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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