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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成都市邮政管理条例》的决定(2006)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邮政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6月8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2006年10月12日公布并施行)


  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成都市邮政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营速递业务和设点经营集邮品的非邮政企业或个人,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到邮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经营。”
  二、删去第四十条。
  三、删去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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