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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2006)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6月8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区(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负责当地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二、第十二条第(六)项修改为:“(六) 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经培训合格的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

  三、第十七条修改为:“经营企业应当对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进行上岗培训,建立岗位培训考试制度,对经培训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服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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