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2006年6月8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2006年10月9日发布)
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
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六条中的 “水库和全民所有的水体,约定的渔业生产所需的最低水位线须报市或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删去第二十一条。
三、删去第二十二条。
四、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或第四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或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