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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城镇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

汕头市城镇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
(2006年8月23日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2006年10月18日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公布 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工作。

  规划、国土、建设、财政、城管、环保、公安、工商、文化、房产以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促进教育事业协调发展。

  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实行优先优惠的政策。

  第五条 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根据行政区划和人口居住分布状况,确定中小学校的建设布局、布点、用地面积、建设规模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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