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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务开发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八、健全和完善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二十四)依法保障农民工享有民主政治权利。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正式职工享有同等的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凡使用农民工人数达到单位职工总数10%(含10%)以上者,必须按规定比例选举产生农民工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农民工人数少于用人单位职工人数10%的,应有一定数量的农民工代表。农民工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通过电话、信函等形式及时通知农民工,使他们通过直接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行使民主权利。用人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时,要打破学历、资历、外语、计算机运用能力等限制,以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和取得实际业绩为考察重点。在评选劳模和先进工作者等评先评优工作中,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一视同仁。
  (二十五)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放开农民到小城镇落户的限制,凡在小城镇有合法的固定住所和生活来源的人员,因发展农业和乡镇企业需要从外地引进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在小城镇落户,享受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凡在我市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各类企业可在所在地建立集体户口,凡被企业录用、聘用的员工,只要同企业签订有劳动合同,不受原户口性质的限制,均可申请迁入集体户。来我市投资、经商、兴办实体等,不受投资、经商项目、兴办实体规模以及原户口性质限制,依本人意愿可在其单位集体户、居住地或亲友处入户。凡被我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或在城镇从事商业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可在单位集体户或城镇亲友家入户。在我市城镇购建房的农民工可在购建房所在地入户,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随迁户口。外商、华侨、港澳同胞在我市兴办企业,其境内农村亲属可在投资所在地登记城镇居民户口。
  (二十六)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要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加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专项检查力度,加强部门配合,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认真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要将女工和未成年人劳动保障权益作为劳动保障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继续开展贯彻《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专项检查活动,严厉打击非法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行为。对有关侵犯农民工权益的举报投诉案件,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监察管辖的分工及时受理,尽快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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