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各区、县要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要建立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保障机制,对符合条件的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转)学,并免收借读费。对农民工留守农村的子女,农村义务教育段学校要建立留守学生工作小组和留守学生个人档案,关心留守学生的健康成长。要将农民工留守农村的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对区、县年终督导评估的考核内容。
(二十一)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预防接种工作。卫生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健康教育,主动把卫生健康知识列入农民工培训内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开展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把农民工子女中的适龄儿童纳入当地免疫规划,严格执行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对漏种儿童进行及时补种,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国家、省关于艾滋病、结核病等传染病治疗的减免政策。
(二十二)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各区、县政府要将涉及农民工计划生育的有关费用按与户籍人口相同的财政投入水平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在计划生育专项资金中安排,为农民工提供国家规定的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免费服务项目和药具。用人单位要按照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的要求,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责任,建立健全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机构,做到机构、人员、设备三落实。社区居委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要配合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要认真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建立农民工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实行农民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要及时向农民工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严禁增设收费项目。要向农民工发放免费服务卡,推行“一站式”服务和上门服务。
(二十三)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要按照我市城市规划的总体要求,做好对农民工聚居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保障能力,改善人居环境,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用人单位提供给农民工租住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企业职工集体宿舍租金标准执行,租住廉租住房的实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在“十一五”期间,要增加廉租房的建设规模,增加部分主要用于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有条件的用工单位可探索农民工住房公积金制度,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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