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努力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十六)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要认真贯彻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落实全员参保工作,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开辟绿色通道,在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必须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因工伤残鉴定为1至4级伤残的农民工的长期待遇,由伤残农民工自行选择采取一次性支付还是长期支付的支付方式。伤残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支付时要明确必要的法律形式;因公死亡的,必须按《
工伤保险条例》依法足额赔付。各级安监部门、规划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督促建筑施工、煤矿等高风险企业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对没有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进行依法查处。
(十七)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和完善我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做好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工作。对患大病的农民工,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要继续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在原籍地区统筹定点医院治疗的费用,按参保地相同等级定点医院的支付标准报销。
(十八)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劳动保障部门要针对农民工就业稳定性差、流动性大的特点,积极探索、研究制定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措施办法。有条件的用人单位要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继续为其缴费。同时,要探索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与接续的办法。参保农民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养老保险关系按省上有关规定办理。
七、积极为农民工提供相关的公共服务
(十九)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市、县规划建设部门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要统筹考虑长期在市区和县城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努力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要逐年增加公共财政支出,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