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认真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十一)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规划建设、工会等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监督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做到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对使用农民工较多的行业,要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重点监控企业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并实行专户管理。市规划建设、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清理政府投资项目中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建立项目业主建设资金保障制度、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和工程承包企业工人工资支付月报制度,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和工人工资发放执法监管制度,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
(十二)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对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支付加班工资。要大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水平和增长比例。加强劳动保障部门与工会组织、行业协会或企业联合会的沟通协调,指导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使农民工和其他职工同工同酬。要科学确定工资指导线,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
五、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十三)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各级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劳动者权益告示牌,做到有诉必查,有告必果。所有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在一个月之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鉴证备案手续,确保劳动合同的合法有效。对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用人单位不得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得先签订试用期合同、再签订劳动合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统一推行省上确定的劳动合同文本,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
(十四)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履行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以及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要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对农民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以及离岗前的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从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各区、县安监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将职工安全、劳动保护等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内容;要配合劳动保障、卫生、工会等部门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职业安全事故。
(十五)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的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各用人单位要依法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同工不同酬。针对女性的特殊要求,积极落实女工的生育保险。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要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等部门要依法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