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城市噪声污染防治。继续巩固市区禁鸣成果,完善禁鸣标志设置,加大支线及小区禁鸣力度,有效控制道路交通干线噪声污染。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控制建筑施工噪声,加大对夜间违法建筑施工的查处力度。大力治理城区和城区附近的工业噪声,整治社会生活噪声,使城市声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五)加强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和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的建设,增强城市生活污染无害化处置能力。贡井区污水处理厂要尽快投入正常运行,荣县、富顺县污水处理工程和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及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要尽早开工建设;适时建设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积极稳妥地建设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加强城市绿化工作,扩大建成区绿化面积,做到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不断提高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到2010年,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0%,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全市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达到90%(其中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率达到100%,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达到75%)。
(六)加强城市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提高城市环境保护监管水平。开展国家级卫生城市和省级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活动。不断加大环保投入,加强监测监管和环境信息能力建设,提高监测监管和环境信息的现代化管理水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提高执法水平,解决好公众关心的环保热点和难点问题。继续深化优良人居环境创建工作,全面推进生态自贡建设,提高公众对城市环境的满意度。
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健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管理体制。各区县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领导责任制,设立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组织领导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要建立完善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全社会公众参与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管理体制和“制定规划、分解落实、监督检查、考核评比”的运行机制。市城管执法、规划建设、林业、环保、公安、发展改革、经委、卫生、畜牧等职能部门要加强相互协作,共同抓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是辖区内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辖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工作。各区县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在每年初提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年度计划,按照《自贡市“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自贡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自贡市生态流域建设实施方案》等规划,落实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明确责任部门,并认真组织实施。市里要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和各区县主要负责人环保目标考核内容,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具体考核办法由市环保局参照《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环办〔2006〕36号)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