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大统筹规划和管理力度。各区、县政府及教育部门要根据学龄前儿童的人口数、分布情况,对幼儿园(班)进行科学合理布局,规范建园,避免盲目设点造成恶性竞争。坚持办园基本条件,严格审批程序,定期复核审验。加强过程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规范办园行为,保证正确的办园方向。凡未取得办园许可证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各区、县政府及其教育、财政、物价、公安等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
五、加强领导,切实履行政府职责,保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顺利进行
坚持并完善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要依法将幼儿教育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并作为考核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促进本地区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协调发展。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幼儿教育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幼儿教育主管职能,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形成合力,推动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卫生部门要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规章制度,加强指导,规范管理,定期检查,与教育部门合作,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资格审定。规划建设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在城镇改造和城市小区建设的规划中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布局和位置,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规范幼儿园;幼儿园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审批,凡未按规范配套幼儿园的规划不予审批。 规划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过程的监督;小区配套修建的幼儿园系小区公用设施,属国有资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管理,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办法举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小区幼儿园的用途,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公安部门要负责维护幼儿园的周边交通安全,开展治安环境整治,做好幼儿园接送车的审批、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公安消防部门要配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幼儿教师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依法对幼儿园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协同有关方面对幼儿园周边的消防安全环境进行专项治理。各级妇联要牵头指导家庭幼儿教育工作,积极办好各类家长学校。
建立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市、区县政府建立由政府领导、教育部门牵头、妇儿工委协调、有关部门参加的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要定期通报、协调、解决幼儿教育事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为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