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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通知

  (三)保障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幼儿教师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地位和待遇。公办幼儿教师的工资、社会保险等经费列支渠道与中小学教师相同,由县级财政部门统筹发放。各地要保障幼儿教师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合法权益。在特级教师、劳动模范评选中,幼儿教师应占一定比例。做好幼儿教师社会保障工作,将幼儿教师(含非公办教师)依法纳入社会保障的范畴,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大管理力度,努力提高幼儿教育质量
  (一)幼儿园要认真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5号)和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积极推进幼儿教育课程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改善办园条件,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儿童成长的需要;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关注个体差异,尊重儿童的人格和基本权利,促进儿童体智德美全面发展。
  (二)形成竞争激励机制。要建立幼儿园的评估分等定级制度,实行按等级收费,体现优园优价。从2006年起,启动对全市各类幼儿园实施分等定级的工作,对分等定级后的幼儿园实行按等级收费。幼儿园分等定级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教育局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确定。
  (三)加强幼儿园教育科研的管理与指导。幼儿园的重点教育实验和科研课题须报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教研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幼儿园教育科学研究的指导。禁止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幼儿园(学前班)使用的幼儿学习材料、活动手工操作材料和音像资料须在省教育厅确定的用书目录中征订。幼儿园、学前班不得使用小学一年级教材。
  (四)加强对小学举办学前班的管理。随着学龄前人口的减少和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2006年秋季起,城市小学举办的学前班要逐步与小学分离,逐步由办班向办园转变,实现学前1年制教育向学前3年制教育过渡。
  (五)加强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各区、县政府要将示范性幼儿园建设纳入本地区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有计划地建设省、市、县级示范性幼儿园。积极引导、扶持民办幼儿园争创示范性幼儿园。省级、市级示范性幼儿园分别由省级、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标准和组织评估认定。
  (六)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的规定,对达到《四川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试行)》,且具备举办条件的幼儿园,由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颁发办园许可证,民办幼儿园需同时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向已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公办幼儿园颁发收费许可证,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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