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积极支持民办幼儿教育的发展。各区、县要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省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川府发〔2003〕43号),把民办幼儿教育纳入当地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和人才,支持社会组织、公民个体举办幼儿园。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享受社会公益事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在审批注册、分等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地位。积极鼓励公办幼儿园、示范性幼儿园采取联办、承办、办分园等办法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要扶持办园方向端正、具有良好社会信誉的民办幼儿园创建示范性幼儿园。
(五)大力发展农村幼儿教育事业。各区、县要针对农村人口出生率下降、适龄幼儿人口数减少等实际情况,将校点布局结构调整同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进行统筹安排。对村幼儿园(班)要合理布点,方便儿童就近入园。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举办幼儿园(班)、学前班、幼教点,村与村之间联合举办幼儿园(班)。拓展幼儿园(班)的服务功能,因地制宜发展季节性、半日制、定时制、游戏小组、巡回辅导站、亲子园等灵活多样的非正规形式的早期教育,使农村散居儿童都能受到早期教育。同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采取减免有关费用等措施提供接受早期教育的机会。各区、县残联应将接受学前教育的残疾幼儿纳入残疾人教育资助范围。
三、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一)要充分发挥教师培训机构在培养优质师资、组织师资培训、研究幼教改革发展方向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学前教育师资培训。要通过多种途径和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培养具有本、专科学历的幼儿教师,努力提高幼儿教师学历层次和教学水平。在5年内全市幼儿教师学历达标率提高到95%。
(二)严格实行幼儿园园长持证上岗、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推行教师聘任制。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幼儿教师应调离教师岗位。加强幼儿教师的培训工作和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将幼儿园园长、幼儿教师的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继续教育规划管理。幼儿园要大力开展以园本培训为主的保育和教育教研活动,支持和鼓励在职教师立足于教育实践进行科学研究,建立提高教师专业水平的激励机制,不断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幼儿园医师、保健员、保育员、炊事员都必须参加卫生等相关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