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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通知
(自府办发〔2006〕7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4〕1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全市“十一五”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
  (一)学前3年教育普及程度达到80%以上;0-5周岁婴幼儿家长及看护人员普遍接受过科学育儿的指导;普遍开展“三残”幼儿教育。
  (二)以公办骨干幼儿园为龙头和示范,促进各类幼儿园协调发展。以社区为基础,多种教育形式相结合的幼儿教育服务网络基本形成。
  (三)各乡镇中心幼儿园达到自贡市规范性幼儿园标准;村办、民办幼儿园(班)基本达到自贡市规范性幼儿园标准。
  (四)创建10所省级示范性幼儿园,创建一批农村市级优秀乡镇中心幼儿园。
  二、大力发展幼儿教育,积极普及学前3年教育
  要把幼儿教育纳入基础教育整体规划,与巩固“基本普及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成果、推进“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义务教育”紧密结合,坚持分类指导、区域推进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发展幼儿教育,积极普及学前3年教育。
  (一)大力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各区、县政府要努力办好公办幼儿园。乡镇政府要承担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责任,办好乡镇中心幼儿园。市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直属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各地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停发或降低幼儿园教职工的工资,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已经出售的必须在2006年底前收回。公办幼儿园转制必须报经市教育局审核批准。城乡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后,闲置的校舍和超编的教师等教育资源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班)。
  (二)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幼儿教育的投入,做到逐年增长。各区、县财政在基础教育经费安排中要把公办幼儿园与普通中小学同等对待,统筹安排。安排幼儿教育经费要保证公办幼儿园的正常运转,保障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和参加规定的社会保险,保证示范性幼儿园的建设和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进行。乡镇政府每年的财政预算要安排发展幼儿教育的经费。幼儿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三)鼓励和支持厂矿企事业单位办好幼儿园。企业改制、事业单位转制后其幼儿园可以继续举办,也可将办园资产整体无偿划拨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通过联办、承办、国有民办等办园体制形式,扩大对外服务范围,激发活力,提高办园效益。实施办园体制改革要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和不改变幼儿园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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