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建设用地审批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府办发〔2006〕7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的土地调控管理,集约利用土地,充分经营好有限的土地资源,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建设用地审批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土地调控重大决策,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国家产业政策,建设用地不得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的项目,不予办理用地手续。
二、对单独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要按规定补充专家论证意见。
三、对国发〔2006〕31号配套文件尚未下发前,所有建设用地报件,由市、县人民政府承诺“按国发〔2006〕31号文件有关征地税费的配套文件规定办理。”
四、对上报省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实行占用耕地补充制度,坚决实现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
五、征地补偿补助倍数之和不得低于16倍,报征材料中应增加:“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征地农转非人员全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认真执行征地报批前程序,在征地报件中要有对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的程序、时间、地点、内容、农民意见及对农民意见的处理情况的说明材料。
六、对因经济社会发展确实需要并不涉及基本农田数量、位置改变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在不突破本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规模前提下,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从严办理有关手续。
七、工业用地供地前,市、县发改委或经委要依据职责分工对工业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进行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供地。工业用地出让方式按国发〔2006〕31号文件规定进行招拍挂。要集约节约土地,严格控制土地出让总规模,不得突击供地。在国家公布的工业用地最低标准出台前,可按国发〔2006〕31号文件的规定核算出让价格,或按不低于基准地价的70%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