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抓紧做好文物维修保护工作。加强对文物的日常和重大抢救项目的维修。维修项目由文保单位申报,经文化(文物)部门审定后实施。维修经费由财政部门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安排。文物维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文化(文物)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对挪用文物维修经费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重要文物维修方案要报经同级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对从事文物维修保护工程的单位和人员,要实行严格的专业资质等级认定。今后新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要在公布的同时划定保护范围。对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点,要委托专人负责保护,签订保护协议。由宗教或其他部门使用管理的寺观庙堂等文物保护单位,要主动接受当地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其维修方案要事先取得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凡经批准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有关宗教组织和宗教职业人员要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确保文物安全,并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三)扎实抓好文物安全和文物市场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不断完善文物安全制度和安全防范预案,加大投入,加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实行技防与人防相结合,保护文物安全。要加强对文物流通市场的监督管理,严格把握文物流通准入条件。规范文物销售、拍卖活动,取缔非法文物交易。文化(文物)、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严厉打击破坏、盗窃、走私文物的犯罪活动。
四、加快建立具有自贡地方特色的博物馆体系
加快推进具有地方特色、专业特色的博物馆建设,力争2015年基本建立起“一个群体、三个中心”(富有自贡地方特色的专业博物馆群体,盐业史研究中心、恐龙研究中心、彩灯研究中心)的发展格局,逐步形成以盐史馆、恐龙馆、彩灯馆为龙头,区(县)博物馆和其它专业博物馆为主体的多层次、多门类的博物馆体系。
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
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5号),加强馆藏文物的保护与研究,搞好陈列改造,提高陈列展示和社会服务水平。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博物馆的公益文化事业和社会教育功能,使之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