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力推进社区消防工作。要建立健全城市社区消防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社区消防设施建设经费和消防安全责任,积极开展社区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大力推行城市社区消防建设达标工作。2006年,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60%的社区,荣县、富顺县40%的社区,要达到城市社区消防建设标准;2008年全市80%的社区、2010年全市所有社区达到城市社区消防建设标准。
三、加强消防监管,促进火灾隐患整治
(一)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各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建设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规划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监、规划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对消防设施检测、电气检测不合格的公共聚集场所,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督促整改到位;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予以处罚,该关停的要坚决关停。
(二)切实加强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公安消防部门要充分履行法律赋予的消防监督职能,进一步加强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特别是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违章行为的,要依法从严查处,绝不姑息迁就。要切实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加大对消防设施施工安装市场和消防产品市场整顿规范力度。严厉打击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设施施工企业、施工人员和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等违法行为。消防设施施工、维护保养和消防产品销售以及消防检测、电气检测的有关从业单位和个人资质,要报经公安消防部门备案登记,切实从源头上控制火灾隐患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