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国务院《意见》和公安部、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交通部《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公通字〔2006〕59号)要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大力发展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加强规划建设,增强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要加大现有企业专职消防队整合改革力度,落实保障经费,提高战备能力。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加强企业自身消防安全建设,落实专职消防队伍。2008年,人口超过10万、年GDP超过5亿元的建制镇,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2009年,人口5万至10万、年GDP在1亿元至5亿元的建制镇以及全国重点镇,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2010年,其他建制镇根据实际需要,建成政府专(兼)职消防队。要大力发展群众义务、志愿消防力量。到2010年,每个城镇社区、农村村庄建立一支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
(四)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要进一步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形式,普及消防法律法规,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防范意识,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教育部门要将消防教育列入国民教育计划,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逃生训练及其他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每学期不少于4课时;科技、司法行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要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公安消防部门大力要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
(五)积极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各区县政府要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关要求,将消防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使农村消防规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农村整体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实施,从根本上改变农村建筑耐火等级低、消防水源缺乏、道路不畅等状况,改善农村防火条件。要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责任机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多户联防体系,制定防火安全乡规民约,实行群防群治。到2010年,全市100%的行政村有基本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