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自府函〔2006〕1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补助水平的通知》(川府函〔2006〕2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调整为160元/人·月;荣县、富顺县按照不低于150元/人·月的原则,由两县自行确定。从2006年10月起,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75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16元/人·月。
(三)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调整为130元/人·月,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调整为110元/人·月。调标后新增资金由区、县财政承担。目前实际执行标准高于此次提标标准的地区,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上述调整后的标准从2007年1月起执行。
二、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及农村五保供养的规范化管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低保与就业再就业的合理衔接,不断完善促进低保对象就业的办法和措施,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良性工作运行机制。要依据相关规定,不断规范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审查、审核和审批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民主评议、逐级审批制度,执行公示规定,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切实做到以公开促公平,以公平促公正,真正把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三、提高认识,狠抓工作落实
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是我市贯彻国家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举措,对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理念,切实加强领导,细化措施,落实责任,增加资金投入,加强政策宣传,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熟悉知晓。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精心做好资金测算和筹措工作,保证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及时足额发放,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让城乡困难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