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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自府办函〔2006〕1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保障局、 市规划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市卫生局
市劳动保障局 市规划建设局 市城管执法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6〕1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以下简称流浪乞讨病人)开展救治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医疗救治的原则和范围。坚持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在充分考虑本地财力承受水平的同时,要切实保障需要紧急救治的流浪乞讨病人得到及时救治。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范围为:必须抢救的有生命危险的城市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
  二、救治的定点医院和救治程序。市、区县(含高新区,下同)分别确定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定点医院(详见附件),负责对流浪乞讨病人进行救治。市级定点医院负责市救助管理站内突发疾病和精神病的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工作。流浪乞讨病人需进行紧急救治的应就近送往医院,医院不得拒绝救治。非定点医院救治至病情稳定后,转入发现地的区县定点医院。负责救治的医院应及时通知发现地的区县民政局(社会事业发展局)或县救助管理站,接到通知的单位应在24小时之内到医院进行甄别备案。如果被救治对象病情严重,区县定点医院限于技术条件需转上级医院的,经发现地民政部门同意后可转市级医院救治。救治后,民政部门应及时查明救治对象住址并由民政部门通知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接回;无家可归的,通知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妥善安置;查不清户籍地的,由发现地县级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妥善安置。在实施救治期间,若发现救治对象属吸毒人员或传染病患者,应按有关规定处置。
  三、对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按属地原则实行分级负责,规范结算管理。实施救治时应参照省劳动保障厅发布的《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川劳社发〔2005〕12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川劳社发〔2000〕11号)的规定执行(特殊病情除外)。定点医院应将流浪乞讨病人视同为特困群众提供相应的医疗救助服务,费用严格控制在本级财政、卫生、民政部门核定的范围内。流浪乞讨病人在定点医院救治和在就近医院紧急救治所产生的费用,属民政救助对象的,由同级民政和财政部门核实后,四区由同级民政部门(社会事业发展部门)按季度直接进行结算;两县由两县救助管理站负责结算;市救助管理站内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治费用由市救助管理站负责结算。其他查不清户籍地的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费用由发现地的区民政局(社会事业发展局)或县救助管理站负责结算。区县定点医院转市级医院救治的流浪乞讨病人所发生的救治费用由该病人发现地的区县民政部门负责结算。救助对象在医院救治时死亡的,冷冻及火化等费用经同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报销并由同级民政部门与殡仪馆结算。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根据其不同情况,对符合相关报销政策的救治费用应分别通过救治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统筹解决,还可以发挥慈善机构和社会捐助资金等其他渠道的作用。对拖欠医疗机构的医疗救治费用,民政、卫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医院分清渠道和性质进行清理、核实、追讨和结算,不得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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