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暂不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暂不收取燃油附加费。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在广泛调研、听取出租汽车经营者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油价、气价上涨情况,拟定出租汽车运价改革方案,适时调整我市出租汽车运价,逐步建立运价与油价、气价联动的价格机制,积极疏导价格矛盾,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保证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维护稳定措施
(一)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的清理整顿工作。要建立完善部门协调机制,落实管理责任,继续深入开展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工作。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机制。按照省的要求,出租汽车经营权延续使用期间,严禁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过户。财政、物价、交通等部门要积极做好到期出租汽车新一轮经营权转让的前期准备工作。原则上暂停新增出租汽车。确需新增出租汽车运力的,要按照公开透明、公正有序、公平负担的原则,推行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发展出租车。
(三)切实减轻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负担。物价、财政等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出租汽车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不合理收费标准,核定并公布清理后的出租汽车收费项目和标准,防止乱收费行为出现反弹。同时,要清理涉及出租汽车的各类会员费、培训费、报刊杂志费等乱摊派项目。
(四)切实保障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建立完善劳动用工等监管制度,理顺企业与驾驶员的经济、劳动关系,做到责权平等、收费合理。出租汽车企业要定期为驾驶员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不得以各种名义提高企业对单车的收费标准或新增收费项目。
(五)加强出租汽车市场整治工作力度。交通、规划建设、公安、工商等部门要联合开展出租汽车市场整治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改善出租汽车市场经营环境,保持良好的营运秩序。
(六)加强成品油价格和CNG价格市场监管。物价部门要建立能源价格监测制度,密切关注市场供应和价格波动情况,做好预测预报工作。成品油和CNG经营者必须向社会公示价格。对乱涨价或变相涨价坑害出租汽车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七)做好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目的、意义和改革内容的宣传解释工作。各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教育工作,使广大出租汽车经营者积极支持改革,保持稳定心态,为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八)制订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责任。对影响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重点问题要进行全面排查,随时掌握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动态,一旦发现有出租汽车经营者集体上访等苗头,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劝阻和化解工作,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并上报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