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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严格实行统一封签制度
  烟花爆竹经营实行统一封签制度。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省内企业生产的烟花爆竹,每箱外包装上要粘贴生产企业所在县(区)安监局监制的封签;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省外企业生产的烟花爆竹,每箱外包装上要粘贴省安监局等部门监制的封签。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产品只能销售给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只能向批发企业进货。限放区内和零售网点在允许燃放的时间内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产品,由原批发企业收回。
  (三)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
  安监、公安、工商、质监、交通、供销等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监管,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邮寄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做到该查处的坚决查处、该处罚的坚决处罚,该取缔的坚决取缔。针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转入旺季的特点,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组织专门力量,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大检查,集中查处各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三、严格燃放规定
  燃放烟花爆竹,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禁止燃放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车站、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等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继续坚持燃放焰火审批制度,燃放焰火主办者必须向公安机关报送申请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或焰火燃放活动。经批准举办焰火燃放活动,必须由有资质的燃放公司和专业人员承担。
  四、强化基层基础工作
  (一)重视基层,落实责任
  区(县)、乡(镇)两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负有重要的领导和监管责任,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针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主要集中在农村、以家庭作坊式生产为主的特点,要重点落实区(县)、乡(镇)两级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公安等基层力量,真正把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落到实处,落到基层。区(县)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乡(镇)政府要加强经常性的重点排查,对重点村实行包村监督;村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作用,对重点户和重点人员进行有效管理。
  为了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各级政府和安监、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公开举报制度,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群防群治,把工作推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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