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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全省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验收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全省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验收工作的通知
(粤种改〔2007〕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种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31号)精神,确保完成我省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任务,按照农业部制定的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验收方案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验收内容和标准

  (一)政企脱钩情况。达到下列要求之一的,并有相关的文件或证明材料,可以认定为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已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脱钩:

  1.已移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的;
  2.通过改组、改制等方式,使国有资产全部退出,企业进入市场自主经营的;
  3.已依法注销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的;
  4.已经剥离种子生产经营职能,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已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脱钩:

  1.将脱钩的种子企业转让给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属单位的;
  2.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种子企业中入股、参股的。

  (二)种子管理机构建设情况。达到下列要求的,可以认定为种子管理机构健全:

  1.有当地编制部门文件确定的种子管理机构、相应的管理职责和人员编制;
  2.有合格的种子管理人员,能满足依法履行种子管理工作职能的需要;
  3.有管理经费。能够保证种子管理机构从事种子质量监督、技术推广、品种试验和检验检测、市场监管等方面的工作经费,所需经费得到落实。

  (三)人员安置情况。上岗人员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离岗人员获得了应有的经济补偿。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群体性上访等重大问题,尚未妥善解决的,不予验收通过。

  二、验收方式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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