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省各级农业部门负责对本 单位本系统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专项治理工作分为宣传动员阶段、自查自纠阶段、整改规范三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2006年8-9月)。召开治理商业贿赂动员大会,抓好思想发动。认真学习中央和省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文件,充分认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开展工作的自觉性,统一思想认识,把握政策要求;做好宣传工作,通过组织专题讲座、学习讨论、农业信息网、简报等多样形式,营造良好的专项治理工作氛围。
(二) 自查自纠阶段(2006年10月至2006年12月)
1.全面调查摸底 (2006年10月)。各单位要摸清本单位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在公务和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手段和行为,掌握所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等基本情况。
2.查找突出问题 (2006年11月)。查找问题采取个人申报和组织查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2006年11月为重点检查阶段。个人应于2006年11月10日前主动申报自己查找出来的突出问题。各单位要按照工作重点查找在公务和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检查经营理念是否正确,经营活动是否规范,内部机制是否健全;查找农业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和在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中索贿受贿行为。认真分析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发生规律和特点。
3.对查找出来的问题分类作出处理 (2006年12月)。对查找出来的不当交易问题,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工作和业务范围、干部管理权限和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确定的原则,正确把握政策,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要根据事实、情节和后果,以及认错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和纠正错误的,依据有关规定从轻或免予处分;对拒不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或掩盖违规违法问题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自查自纠工作不重视,工作措施不到位,从而导致本单位或管辖范围内干部职工发生严重商业贿赂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4.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存在问题。各单位要把监督检查贯穿于自查自纠工作的全过程,坚持经常性督促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确保自查自纠工作不走过场。要对自查自纠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自查自纠不认真、消极应付的,要重点进行督办;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厅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给予严肃处理。要充分发挥信访举报网络的作用,要向社会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广泛动员群众反映和举报商业贿赂行为,鼓励企业内部人员和同类企业主动举报投诉商业贿赂有关问题。对群众举报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要分类登记,筛选排查,确定查办重要线索。要正确应用法律和政策, 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纪检监察机构要积极协助有关机关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对于掌握的重点案件线索,该向有关部门通报的要及时通报,该向司法机关移交的要及时移交,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查处。要坚持宽严相济, 对主动交代并积极退赃的, 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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