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公布2007年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单位名单的通知
(粤农〔2007〕126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
经市、县农业部门审核和推荐,我厅研究确定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水沥村红葱协会等135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2007年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单位”,现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建立“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部门专门抓”的工作制度。要进一步学习、宣传和贯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按照培育一批、改造一批、规范一批、提升一批“四个一批”的要求,积极引导农民围绕当地优势产业、优势农产品,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经营、市场营销及技术信息服务中的突出困难。要切实加强对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单位的指导、扶持和服务,使他们在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完善盈余分配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推进标准化生产、专业化服务、产业化经营,不断增强服务功能和自我发展能力,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农民收入水平等方面作出表率,真正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各级农业部门应当主动向党委、人大、政府汇报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主动在法律的贯彻实施中履行好自身的职能,争取必要的政策支持。要在尊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意愿的前提下,对具备法律规定条件、尚未登记的合作组织,依法加强业务辅导,适时引导其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新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导其依法做好章程制定等相关工作;对暂不符合法定条件、暂不宜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予以耐心解释,指导其按要求规范发展。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严格专项资金管理。今年,省级财政在农业专项资金预算中加大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力度。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的支持,落实专项扶持资金,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起步难、发展更难的问题。要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紧密结合国家各项重点农业工程和项目开展申报和承担实施工作,积极探索落实项目资金和各类扶持资金的新途径。要督促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单位,严格按照《广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用途和已申报的内容,使用示范项目建设资金;要将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向全体成员公开,并设置“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项目资金”明细帐,实行专帐核算。各级农业部门要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工作,加强对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严禁挤占、截留、挪用以及用于人员经费补助和接待费用等支出,确保专款专用,不断提高扶持资金的有效使用和经济、社会效益。